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R. Posner法官救了友達一命

200612月起,友達就因面板價格勾結案深陷反托拉斯法訴訟的泥沼中且是節節敗退。可是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上(3)月的一項裁決卻讓友達有了喘息的機會,這項裁決是出自於著名的反托拉斯學者 R. Posner法官之手。
 

前言
    原告Motorola指控友達等面板廠商遂行價格勾結,致使其在面板採購上支付過高的金額,因而提起違反休曼法第1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訴訟。Motorola電子產品所需的面板向友達等採購的比例如下三類:
一、1%的面板是由Motorola在美國直接採購並運至美國。
二、42%的面板是由 Motorola海外子公司採購並使用於產品中,然後產品再運 到美國的   Motorola公司再轉售給美國消費者。
三、57%的面板是Motorola海外子公司採購並使用於產品中,然後產品在美國境外銷售。
 
因為海外子公司不是訴訟當事人,因而將訴訟索賠權利讓渡於美國Motorola母公司。

    被告友達向法院辯稱第23類的採購不適用休曼法,因其是受限於1982年《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內國效果例外(“domestic effect ”exception)原則的規定。該例外原則限制休曼法不適用於非進口的外國商業,除非該行為對美國國內或進口商業產生了直接、實質以及合理可預見的影響”(direct, 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effect)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肯認了友達的抗辯。
 

法院判決
        (3)27第七巡迴上訴法院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中做出了一項由 Posner法官所主導的重要裁決。基於FTAIA的規定,休曼法不及於以下的價格固定(price fixing)行為-在美國境外對零組件進行價格固定,在組裝成成品後輸入美國。這項裁決讓友達得以免除因面板價格固定行為,而遭受美國公司再一次以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規定尋求賠償損失的指控。

        Posner法官首先指出第3類的採購,非常清楚的是受限於FTAIA,因為這些面板自始自終都未曾以任何形式進入美國,因此就不會是內國商業(domestic commerce),自不適用於休曼法損害賠償的規定,而第1類的採購適用休曼法則無疑義。至於在海外購買組裝後賣到美國的部份(2)Posner法官認為應受制於FTAIA的規定,理由有三:
一、Motorola無法證明對美國商業“直接”的影響是導因於其海外子公司的面板採購。縱使Motorola辯稱友達等明明知道海外子公司購買面板最終是在組裝成產品後賣回美國,但法院認為友達等並沒有在美國境內銷售面板,而是在境外賣面板給海外子公司,子公司組裝成手機後再出口至美國,然後由美國母公司再銷售。任何導因於這種衰減式連鎖(attenuated chain)的商業效果是“間接”或“遙遠”的,是可以直接排除於法律的要求。
        那什麼樣的效果才是“直接”?法院則引用了Minn-Chem, Inc. v. Agrium, Inc., (7th Cir. 2012)乙案加以說明。在Minn-Chem案中,外國業者非法勾結共同抬高鉀鹼在海外市場的價格,而該價格被當作是賣給美國客戶的基準價,這對美國進口商業的效果就是充分的直接。對照Motorola,Motorola海外損失賠償要求是基於在海外的商業行為,而該行為“產生了好幾層的水波且最後在美國有些許小水波的產生”(filters through many layers and finally causes a few ripples in the United States),這種效果是如此的遙遠。

二、Motorola手機在美國的售價高,不能因此就產生外國子公司的反托拉斯權利主張。Motorola“海外傷害”(foreign injury)的主張不是基於Motorola在美國支付了任何違法的價錢,而是海外子公司在價格固定後的支付效果,這與美國母公司所衍生出來的傷害是不相關的,衍生傷害很罕見可以引起反托拉斯權利主張。

三、巡迴上訴法院引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F. Hoffman-La Roche Ltd. V. Empagran S.A (2004)乙案中的警告:「外延美國法律的域外適用將產生干預外國獨立規範其自身商業事務能力的嚴重風險。」(creates a serious risk of interference with a foreign nation’s ability independently to regulate its own commercial affairs.)。巡迴上訴法院還指出FTAIA的目的之一就是在防止不合理的干預其他國家的主權,所以如果採用了Motorola FTAIA的擴張性解釋,將大大的增加休曼法全球適用範圍,這會使得美國成為了世界競爭的警察(world’s competition police officer)


後記
       本項裁決簡而言之--只要是外國事業販售零組件,且將零組件售於境外的製造商(例如Motorola的海外子公司),縱使是有反競爭的行為亦不受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規範,除非零組件直接銷售至了美國境內。

      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這項判決,外界認為是大大限縮了美國公司對境外市場反競爭行為的損害救濟的權利。惟予其說是“限縮”,倒不如說這是回歸了競爭法是屬內國法的本質,為此,R. Posner法官在判決書中已為我們做了最好的註解:Motorola海外子公司可以依據其所在地的反托拉斯法提起損害救濟(have remedies available under the antitrust laws in the countries in which they do business),如果救濟的結果小於休曼法所給予的救濟,那是Motorola決定在該國家做生意所必須負擔的風險(was a risk that Motorola assumed by deciding to do business in those coun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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