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Airbnb的興起,雖然吹皺了世界各地一池春水,但卻象徵著“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時代的來臨。然對“分享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一般都只侷限於法令管制和消費者保護的層面,可是它還有著市場競爭的意涵。
背景說明
打從eBay開始運作以來,網際網路的“人對人平台”(peer-to-peer platform;或稱分享經濟平台。簡稱P2P)就一直存在至今,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這種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的P2P近年來更是蓬勃發展,Uber、Airbnb的崛起即為代表。依據Price Waterhouse Coopers的調查,2014年“共享經濟”之企業總營收約150億美金,但到了2025年將成長至3,350億美金,這也難怪方在2008年成立於舊金山的Airbnb,以不到7年的時間,就在190個國家擁有了55萬間客房,其規模非希爾頓飯店集團或洲際飯店集團所能比擬;一年後在同一地點成立的Uber,更以不到5年的光景,超越了百年老店杜邦公司的市值(按2014年 Uber的市值為410億美金)。
可是Uber、Airbnb的出現,卻引來了世界各地傳統計程車業者和旅館業者的反彈-Uber不必繳交計程車證照稅,如果乘車時發生車禍,由消費者與駕駛自行協商解決與Uber無關,另亦有個資保護的問題;Airbnb則未辦理旅館登記,不必接受法規規範,安全無法受到保障。然這些質疑多屬法規面和消費者保護面的討論,就市場競爭層面而言,亦頂多只是認為Uber、Airbnb不受法律管制,不必繳稅,對傳統業者是一項“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惟若只是以“不公平競爭”一句話就道盡“分享經濟”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那也未免太小看它的力度了。
共享經濟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事實上,我們至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探討“共享經濟”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一、交易成本的降低
傳統的市場交易通常必須透過中間人(可能是廠商,或甚至是政府)方才能完成,但分享經濟卻直接將生產者和消費者聯繫在一起,省卻了許多不必要的中間過程。例如司機現在可以打開自己的手機,透過Uber、Lyft等就能夠知道誰有搭車的需求,而不再透過車行;消費者亦只要透過Yelp、TripAdvisor等網站網友的回饋,就能知道哪家餐廳有最佳的餐飲提供,而不再依賴食評家的推薦。市場新領域可能性的發現,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降低了價格,並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打開了任何可能的創業之門。
交易成本的降低確實消除了潛在參進者進入市場的門檻。
二、參進障礙的消除
隨著交易成本的降低,許多生產者過去所面臨到的障礙都已漸次消除,政府發給特定行業的執業許可證(occupational license)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在紐約市,購買一張計程車車證可能必須花費100萬美金,然而現在只要簡單的確認程序,一般車主亦能提供相同的服務;跳開旅館登記的緊箍咒,人們亦可透過Airbnb出租房間,只要客人同意就好。
藉由參進障礙的消除,共享經濟尚可以減緩貧窮的問題,因為一個無法承擔高額牌照費的業主就有機會因為P2P而在市場中成長茁壯,這在傳統的年代是不可能發生的。共享經濟已經開始消除路障並鋪出了一條邁向繁榮之路,這正是一波波“創造性毀滅”(creative destruction)的結果。
三、創造性毀滅終將勝出
如果說30年代資本主義的浴火重生是因為“凱因斯革命”的話,那麼今日新經濟的誕生正是孕育於熊彼德的“創造性毀滅”。
在新經濟中,企業家必須持續的使用新的工具以提供更快、更好、更便宜的商品和服務,而現存的廠商就必須進步以肆應現代科技,否則終將被淘汰。在創造性毀滅的過程中,創新者創造了新的競爭壓力,驅使市場的參與者必須放棄無效率的商業模式並須增進自身服務。例如當2012年底Uber因為觸動了利益鏈以及無法提供保質保量的服務而悄然離開紐約市之際,另一個競爭者Hailo乃趁勢進入紐約市並提供了比Uber更佳的服務,迫使Uber不久後又再重返紐約。
市場經濟不就是在一波又一波的創新與毀滅之中造就了繁榮與蕭條,消費者終將是最後的贏家。
四、管制被俘(regulatory capture)的挑戰
在來自既得利益團體的壓力下,管制者對於市場新參進者通常表現得不友善,也常會制訂出有利於特定業者的政策或法令,或是在當面對新的交易型態時,管制者動物本能的反應往往是高舉現行法令阻止,而少有回頭檢討現行法令是否不利“創新”的存在。這種“管制被俘”除不利市場競爭外,更不利創新活動的生存,競爭與創新永遠是孿生兄弟。
共享經濟肯定會面臨很多的挑戰,但管制者應該牢記,競爭為貧窮或中產階級的企業主帶來更多的機會,扼殺創新的結果只會帶來經濟社會的停滯不前。
後記
面對各界的指責,Uber也展開了反擊,今年3月它向歐盟執委會檢舉歐洲計程車協會是在試圖獨占整個計程車運輸市場,協會根本就是一個卡特爾。歐盟發言人證實已收到Uber的檢舉函,發言人同時說明了歐盟的基本立場是:「我們不會關掉任何新科技所帶來的可能之門,但我們也得在現有的法令架構下思考問題的發生。」 法國商業法院亦暫停對Uber指控的審理,以便聆聽各界不同的聲音。
對於“共享經濟”,英國競爭及市場委員會(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主任委員David Currie就認為,在新參進者的確保以及免受現存業者反競爭行為影響上,委員會絕對有其角色;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Edith Ramirez女士也提到:「當愈多的企業家利用科技的力量照顧到愈多的消費者,我們正看到建立在P2P上的商品或服務鉅大的成長,…,這樣的商業模式對經濟和消費者有著重大潛在的利益。」,該委員會並預定在下(6)月9日召開研討會討論“共享經濟”對消費者保護、管制和競爭的影響。
做了繭的蠶是看不到繭殼以外的世界,所以看待共享經濟豈能將自己當做是那隻蠶。
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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