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友達豈能敷衍了事!?

國時間上(3)月的最後一天,位在舊金山的加州北區法院法官Susan Illston同意正式傳喚友達就其無法有效執行反托拉斯“遵法計畫”(compliance program)乙事到院說明。


友達因涉嫌面板價格勾結,在2012年9月被加州北區法院判決裁罰5億美金,二位高階經理人入獄服刑,另亦處友達3年保護管束(placed the company on probation for three years),條件是友達必須“開展、採納和執行有效的遵法和倫理計畫”(develop, adopt and implement an effective compliance and ethics program),以建立“防止和偵測刑事行為的標準和程序”(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to prevent and detect criminal conduct),同時友達還必須告知員工和股東遵法計畫的內容,亦要聘請獨立的公司遵法監察人,以確保法院的命令得以被遵守。友達案的保護管束官(probation officer)每季會向法院提交執行計劃情形的書面報告。

然友達案保護官束官Michael McFarland最近向法院提交了傳票申訴書(petition for summons),陳訴到本年3月19日止,友達並沒有有效的執行遵法計畫。依據保護官束官的說法,友達除了沒有雇用全職的遵法監察人外,亦沒有投入有意義的時間和注意力以監督計畫的執行,在過去的17個月裡公司董事會也只和兼職的遵法監督人會面了30~60分鐘,友達和其兼職的遵法監督人並沒有主動的監督遵法計畫的執行或是對未遵法風險的偵測有所反應。基於以上的說明,Susan法官同意發出傳票要求友達於本(4)月13日早上9時30分到院說明。

罰鍰、監禁、寬恕政策等通常是競爭法主管機關鼓勵或迫使事業遵守競爭法規範的主要手段,然於其被迫的守法還不如發自內心的遵法,因此包括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內的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莫不鼓勵事業能訂定公司內部的“反托拉斯遵法計畫”,用以提升員工對於反托斯法之認識,避免在不經意的情況下,產生違法的行為,進而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或者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得以即時獲得相關資訊,用以掌握申請寬恕政策之先機。英國甚至還明訂事業若訂有該遵法計畫而不慎觸法者可減刑10%,美國則在其“聯邦量刑處理原則”(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將事業是否訂有遵法計畫及有效執行作為減刑之參考。

事實上,去年9月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署長Brent Snyder在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演講時就提到「一個真正運作良好的遵法計畫必能防止事業的價格勾結、圍標、市場分配」,他同時強調公司的高層必須支持並參與計劃的進行,友達案是一個反托拉斯遵法計畫重要的個案,“對於沒有嚴肅執行公司遵法計畫者,司法部將會採取強印的態度”。是以,友達豈能敷衍了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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