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驅動器(optical disc drives,ODDs)是用來讀取(或儲存)CDs、DVDs或藍光等光碟片中之資料,常使用於個人電腦、光碟機、遊戲機中。涉案的8家製造廠商分別為荷商飛利浦(Philips)、台商光寶科技(Lite-On)、台商飛利浦建興(Philips & Lite-On Digital Solutions)、Hitachi-LG Data Storage、Toshiba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Sony、Sony optiarc、台商廣明光電(Quanta Storage)。
依據歐盟執委會的調查結果:
一、該8家廠商於2004年6月至2008年11月間彼此溝通各自欲採取之投標策略、分享採購標案之得標結果,並分享其他關於用於桌上型及筆記型電腦光碟之敏感商業資訊,該8家廠商亦組成互相交流之網絡,訂定計畫以避免在戴爾、惠普之採購供應案中彼此競爭。
二、該等公司瞭解其行為違法,故意圖隱匿彼此之接觸及協議,例如與競爭對手連絡時不留下姓名或只以縮寫表示、或是在停車場、電影院接觸,面對面會議溝通時不留下紀錄,並確保渠等之討論不為客戶所悉。
雖然上開行為多發生於歐洲經濟區(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外,但產品多有銷往EEA,是屬嚴重違法行為。歐盟執委會依違法情節重大程度、違法行為之地理涵蓋範圍及持續時間計算設定各公司最終遭罰金額如次(歐元),其中Philips、光寶、Philips & Lite-On Digital Solutions等3家廠商因率先揭露此等聯合行為,歐盟執委會依據2006年「寬恕告知」(Leniency Notice)條款,豁免100%之罰緩,Hitachi-LG Data Storage則因配合調查而獲減免50%之罰緩:
1、Philips:0(經100%豁免;原本罰金1,046.1萬);
2、光寶:0(經100%豁免;原本罰金3,136.6萬);
3、Philips & Lite-On Digital Solutions:0(經100%豁免;原本罰金2,203.7萬);
4、Hitachi-LG Data Storage:3,712.1萬(經50%豁免;原本罰金7,424.3萬);
5、Toshiba Samsung Storage Technology:4,130.4萬(原本罰金7,383.3萬);
6、Sony:2,102.4萬(原本罰金1,806.2萬);
7、Sony Optiarc:978.2萬(原本罰金1,008.5萬);
8、廣明光電:714.6萬(原本罰金714.6萬)
經過友達涉及TFT-LCD卡特爾案遭重罰後,國內若干廠商,光寶就是其中之一,開始重視反托拉斯法(公平交易法),因此引進了「遵法計畫」(compliance program),從企業內部教育員工瞭解競爭法的規定,雖然計畫的推動並不能保證事業一定不會觸法,但它可以讓事業知道觸法後如何自保。由本案可看出光寶公司的「遵法計畫」是成功的,初步的效益高達11億3千萬台幣(3136.6萬歐元*36)。
另台灣公平會亦曾於3年前處理過有關光碟機的國際卡特爾案,該案亦是該會首宗適用「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的案件,從涉案時間推算,應該與歐盟此次處分案為相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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