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歐洲法院判決Intel獨家折扣回饋案發回普通法院重審

      written   by  Yen Chia Lin
案件經過
2009513日晶片製造商Intel遭歐盟以其在x86中央處理器晶片市場濫用支配地位,處分高達106千萬歐元罰鍰(處分書連結)。處分行為主要是:
·     條件折扣(conditional rebates: Intel分別在2002年至2007年期間,要求Dell、Hewlett-PackardHP、 NEC以及Lenovo等製造商,僅能獨家向Intel購買或須購買最低數量x86中央處理器才可享有一定折扣。另在上開期間,Intel也要求歐洲桌上型電腦零售商Media-Saturn-Holding只能提供使用Intel中央處理器的個人電腦,才能得到Intel供貨與折扣回饋。
·     直接限制(naked restrictions):Intel限制HP銷售內建AMD(美商超微)處理器之商用桌電管道,以及要求HPAcerLenovo延遲推出內建AMD處理器之商用桌電或是筆電,並以折扣款項退款作為條件。
之後,Intel上訴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普通法院於2014年判決駁Intel上訴(判決連結),維持歐盟執委會處分決定。

歐洲法院判決(判決連結)重點
上訴人Intel 針對歐盟執委會認定獨家折扣回饋exclusivity rebates限制競爭使用之「相同效率競爭者檢測法(as efficient competitor test)」提出多項質疑,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作為上訴審法院,以普通法院未充分考量Intel論點為由,於本年9月6日判決發回普通法院重新審理,歐洲法院論點如下:
1.    重申歐盟條約第102條立法目的,並非禁止事業透過自身優勢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也非保護相較支配地位事業更無效率的廠商在市場上得以生存。惟前開條文確實賦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事業不得從事損害或扭曲競爭的禁止義務。換言之,支配地位事業所為的排他性行為未必會對競爭造成損害,但其所為具有排他效果的價格競爭行為也不一定就是合法正當。
2.    檢視支配地位事業排他行為是否限制競爭,競爭法主管機關須綜合考量個案所有相關情狀,如果受調查事業於行政(調查)程序中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其行為不足以限制競爭,競爭法主管機關應進一步衡量支配事業排他行為之限制競爭及促進競爭效果相抵後之結果, 而「相同效率競爭者檢測法」(as efficient competitor testAEC檢測法)即可作為衡量方法。
3.    本案被上訴人歐盟執委會(原處分機關)雖強調上訴人(被處分人)Intel的獨家折扣具有本質上限制競爭之效果,AEC檢測法並非認定事業濫用支配地位所必要,但執委會實際上已在本案中運用AEC檢測法進行詳細分析,並據此推論有效率之競爭者並無法在相同價格結構下生存,上訴人(被處分人)Intel的折扣策略足以排除有效率之競爭者。法院因此認定AEC檢測法在原處分(理由)占有重要地位,普通法院應對Intel針對AEC檢測法提出之質疑進行檢驗。原判決對此漏未審酌,歐洲法院因此判決發回普通法院重新審理。

判決影響
歐盟執委會在2009年發布條約第102條適用指導原則中明白指出,支配事業排他行為將以經濟分析及效果原則(effect-based)為基礎劃定執法優先順位。惟2009年執委會Intel處分案及其後2014年普通法院判決,一度引起外界質疑歐盟對於獨家折扣並未擺脫過往形式主義窠臼,而仍以行為本身僅須屬條約第102條規範類型即屬濫用支配地位。
歐洲法院作為上訴審,雖於9月上旬認定原判決對於Intel上訴理由漏未審酌,發回普通法院重新審理, 但上開判決僅在駁斥原審法院誤引Hoffmann-La Roche案,其認為上訴人(被處分人)已在行政程序中舉證其行為未對競爭產生負面影響,原處分機關自應就此加以考量,而本案原處分機關既以AEC檢測法分析獨家折扣回饋對於競爭之影響,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爭執原處分機關運用AEC檢測法之妥適性亦應加以審理,而非逕認獨家折扣回饋具有本質上違法性。

歐洲法院判決給予Intel重新挑戰執委會處分之機會,惟至此是否可謂原處分機關(執委會)對於條約第102條規範之支配事業排他行為(包含獨家折扣回饋),在個案中均應就行為有利及不利競爭部分加以衡量,亦或是獨家折扣回饋本身為推定違法之濫用類型,原處分機關僅在被調查事業提出反證時方有義務進行調查,判決並未明確說明,容待觀察後續普通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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