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歐盟對Google重罰

Guest post by Chia-Lin Yen


[重要競爭法時事]
歐盟 2018 年 7 月 18 日以新聞稿發布對 Google 濫用支配地位裁處 43 億 4 千萬歐元,這不是歐盟第一次對 Google 的處分,也很可能不是最後一次。
2010 年 11 月 30 日,歐盟正式對外宣布就 Google 有無濫用其在網路搜尋市場之支配地位展開調查。 2013 年 3 月歐盟公布初步調查結果,指出 Google 部分商業模式可能減少消費者選擇及扼殺創新。Google 為弭平競爭疑慮,隨即於同年 4 月提出長達五年,且承諾範圍包含整個歐洲經濟區的和解條件, 希望獲得歐盟不續行調查之決定,在當時的歐盟執委會競爭委員 Joaquín ALMUNIA 主導下,歐盟似乎有樂見其成之傾向,2014 年 2 月 ALMUNIA 更正式對外宣布有意與Google和解,但之後發展出人意表,ALMUNIA 突然下台,換上「執法派」的 Margrethe Vestager 擔任委員,歐盟拒絕接受 Google 提出之承諾事項,繼續就Google 在網路搜尋及線上廣告等商業模式進行調查。
歐盟正式對 Google 展開調查程序之個案共計有三件:(1) 2015 年 4 月15 日 Google Android 搭載模式;(2) 2016 年 7 月 14 日 Google 線上購物;
(3) 2016 年 7 月 14 日 AdSense 廣告業務。其中第二案,已於去年6月結束調查,歐盟最終作出裁處 24 億 2 千萬元之決定。時隔一年,歐盟對於第一案也完成調查,並認定 Google 違法。
歐盟此次對 Google 搭載 Android 處以 43 億 4 千萬歐元罰款,認定Google 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 102 條規定,違法理由摘要如下:
構成要件:
- Google 在下列三個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 一般搜尋引擎市場(歐盟經濟區多數會員國市占率>90%)
> 可供授權之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除中國外,全球市占率>95%,且與封閉型系統如iOS屬不同市場)
> 安卓手機 app 商店(除中國外,全球市占率>90%)
- Google以契約限制手機製造商及行動網路業者,構成濫用:
> 違法搭售Google Search及Chrome瀏覽器等應用程式
> 以手機製造商及行動網路業者事前獨家安裝Google Search為條件,違法給付回饋金
> 禁止手機製造商未經Google許可使用Android的替代版本
- 上開行為結果造成
> 阻礙其他搜尋引擎業者基於自身優勢從事競爭
> 阻礙Android替代版本之發展
> 廣泛影響行動通訊市場競爭及創新
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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