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競爭法的聯合國---國際競爭網絡(ICN)

國際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I;ICN)第十屆年會將於本週(17-19日)假荷蘭海牙舉行,謹撰文介紹該組織如下。


比起OECD、WTO,在一般人的心目中ICN的重要性及知名度可能遜色許多。確實是如此,於其說ICN是一個國際組織,倒不如說它是一個”論壇”(forum),或是一個各國執行競爭法經驗的交流平台。

ICN的前身是「國際競爭政策建研會」(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ICPAC)。鑒於在經濟全球化下有許多全球性的反托拉斯議題,例如跨國結合、貿易與競爭互動、各國反托拉斯機關間的合作等值得進一步探究,1997年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部長Janet Reno、反托拉斯署署長Joel Klein(微軟案就是出自於K氏之手,其曾於1996年以副署長身分來台訪問)乃共同倡議設立ICPAC。而在ICPAC 2000年2月的報告中,要求美國能著手進行一項「全球競爭倡議」(Global Competition Initiative),提供政府官員、私人企業、非政府組織商討反托拉斯問題的場所。該倡議分別於2000年9月第10屆歐盟結合管制會議及2001年2月國際律師協會年會中獲該二組織的支持。於是在2001年10月25日,由澳洲、加拿大、歐盟、法國、德國、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墨西哥、南非、英國、美國及尚比亞等14國共同發起成立ICN。

ICN並沒有常設的秘書處,然整個ICN運作核心則是在由15個國家16個競爭法主管機關(現為加、德、南非、澳洲、歐盟、法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韓、日、墨、俄、瑞士、美,美國佔有二席)所組成的執委會(Steering Group),成員任期二年,名單由ICN會員於奇數年年會中確認。ICN主席由執委會成員中選出(現任主席為英國公平交易局執行長John Fingleton),擔任主席職位之該國競爭法主管機關負責所有的秘書幕僚工作。另亦設有卡特爾、競爭政策執行、結合、單邊行為、運作架構等工作組(working Group),除了年會、卡特爾、結合工作組有固定面對面的會議外,其他的工作組多係透過電話會議(conference call)來討論並籌畫相關工作。

ICN目前有會員近百國(以該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為會員名稱),只要是有競爭法的國家大概都已是會員,所以ICN可說是「競爭法的聯合國」,我國是在2002年1月正式成為會員(名稱是Taiw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提起我國申請加入ICN也有一段故事,2001年OECD「競爭委員會」(當時尚稱為「競爭法及政策委員會」)10月份例會將審查我國成為該委員會一般觀察員申請案,同時OECD也舉辦了第一屆「全球競爭論壇」,當時以公平會顧問名義出席的大法官提名人羅昌發教授在「全球競爭論壇」中注意到美國提出了一份報告敘及ICN即將成立,在此之前公平會並沒有相關的訊息,當時也不知道ICN到底是什麼東西?但國際事務敏感度很高的羅教授當下就請其他與會者立刻向美國代表團瞭解如何加入ICN,就這樣的很快我國就成為該組織第一批的新會員。

ICN是目前唯一一個有關競爭議題的全球性論壇,組織雖然較鬆散,但它遲早會成為一個嚴謹的國際組織,各位若有興趣的話可自行參閱www.internationalcompetitionnetwor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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