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是“定”一個還是“定”兩個-再論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

2010年底我寫了一篇“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Google的相關市場何在?”一文,二年半的時間有超過八百人次看過該篇文章,平均一天約有一人次造訪。事實上,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如何,仍有許多疑問亟待解決,且看德、荷四學者如何為我們開釋。



“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理論與實務”(Market Defin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 Theory and Practice)一文,是由德國、荷蘭的四位學者―Lapo Filistrucchi、Damien Geradin、Eric van Damme、Pauline Affeldt―共同撰寫,其中三位是經濟學者,另一位是法學教授。這篇在今年三月完成的文章,一開始就指出SSNIP(或是CLA)是無法以其傳統的方式應用到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上,而既然雙邊市場的廠商是銷售兩個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給兩個不同的消費群,這時自然的就會引起兩個問題:
一、雙邊市場是要界定一個市場還是兩個市場。
二、另一邊市場的出現是否會影響到市場界定。

作者認為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當然必須考慮到兩邊的市場,但是要界定一個還是界定兩個,則須視雙邊市場的態樣而定。



雙邊無交易市場 v. 雙邊交易市場

媒體市場(報紙、廣播、電視即是)、支付卡(payment card,信用卡即是)市場、線上媒介(online intermediaries,Google、Facebook即是)市場都是雙邊市場有名的實例,渠等的共同特徵是以不同的免費服務(筆者按:亦包括很低的價格)來吸引使用者,然後再將使用者“賣”給廣告主。雖然有以上的共同特徵但兩端市場的客戶間之關係確有所不同,以媒體市場為例,兩端市場客戶(讀者、觀眾、聽眾與廣告主)間並沒有交易關係;可是信用卡市場就不一樣了,兩端市場的客戶(持卡人與商家)間是有直接交易的關係。因此雙邊市場有兩個不同的態樣:雙邊無交易市場(two-sided non-transaction market,下圖媒體業者)、雙邊交易市場(two-sided transaction market,下圖信用卡公司)。


雙邊市場中業者的平台獲利之方式就是必須想盡辦法“將雙方都請上車”(to get both sides on board),因此有時業者是不會向其中的一邊收取費用,表面上業者在這邊會有損失,但它會將這一邊的“免費產品”送到另一邊,而向另一邊收費以弭補在這一邊的損失,“免費產品”愈多,向另一邊收取的費用就會愈高,所以說“沒有價格就沒有相關市場”(no price no relevant market)的原則是不適用於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


對雙邊無交易市場及雙邊交易市場的區別對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極具重要性。若今有報業結合,市場是要界定一個(報紙市場)或是二個(報紙廣告市場和新聞傳播市場;同樣的,若是信用卡事業結合,是界定一個市場(信用卡服務市場)還是二個(持卡人信用卡服務市場和商家信用卡服務市場)。

以報業的結合為例,四位學者認為讀者不會將電視和報紙視為具替代關係,因為讀者大都在白天於捷運上“讀”文字,晚上才會在家“看”電視;廣告主則不同,它希望其廣告能全天性的讓每一個人都看到,自然電視和報紙就具替代性,所以電視、報紙在廣告主方是在同一個市場,但在讀者方就不是了。因此在進行報紙結合分析時,就必須考慮電視對報紙廣告市場的影響,但對讀者的影響就可不必考慮。至於信用卡業者的結合,持卡人與商家彼此間有直接交易的關係,其他的支付方式,例如現金或線上付款(PayPal),均同時會對持卡人和商家產生影響。基於以上的論述,四位學者提出了以下的建議:

在雙邊無交易市場,須界定二個(相互關聯)市場。

在雙邊交易市場,只須界定一個市場。


作者亦同時檢視了歐盟、美國、荷蘭、德國等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涉及雙邊市場結合案的實務做法,渠等主管機關在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上與作者上開建議並不盡相同,歐盟在Travelport/Worldspan(2007)結合案中,就將市場僅界定為“透過GDS的電子旅遊經銷服務市場”(electronic travel distribution services through a GDS),因為在有直接交易關係的旅行社(travel agencies)與旅遊服務提供者(travel service providers)間有一平台―全球經銷服務(Global Distribution Service;GDS)。可是在Google/Doubleclick(2008)的結合案,歐盟也只界定了一個市場―線上廣告服務市場(online advertising market service),四位作者認為歐盟顯然忽略了Google本身亦為一雙邊無交易市場,而須界定兩個市場,甚至是須界定多個市場―廣告主、網路讀者、內容提供者(content providers)、線上使用者資料(online users data) (註一)。

無論是界定一個市場或二個,傳統的SSNIP適用於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則恐須做部分的修正。



  SSNIP與雙邊市場

當要使用SSNIP於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時,會面臨兩個問題:
一、雙邊市場有兩邊不同的價格組合,假設性的獨占者要選擇提高那一個價格。
二、雙邊市場兩邊彼此間有間接的網路效果(indirect network effects),在考慮提高價格是否有利可圖時,是要考慮一邊還是兩邊都要考慮。

對於第一個問題,傳統的SSNIP是無法應用於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假設一雙邊市場有A、B兩端,彼此間有正的間接網路效果,使用傳統的(即單邊市場)SSNIP在A方時,只考慮了價格上漲後對A方需求和利潤的直接效果,而無法考慮到A方客戶數減少後可能會導致B方客戶數亦會減少的效果,同時B方客戶數減少後又會再“回饋”(feedback)使A方需求減少。換言之,傳統的SSNIP應用在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時將低估A方利潤的減少,使所界定出來的市場範圍過窄(too narrowly)。

至於第二個問題,因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須考慮兩端相互間的回饋效果,所以在使用SSNIP時,也就是當假設獨占者提高一方的價格時,就必須允許獨占者亦能同時最適的調整其兩端的價格結構(即兩端的價格比),然後獨占者在提高另一方價格時,獨占者亦須再調整兩端的價格結構,持續相同的步驟。為解決傳統SSNIP使用於雙邊市場時的困擾,多位學者,例如Emch & Thomson (2006) 、Evans & Noel (2008) 和Filistrucchi (2008) 等,已先後提出修正後的CLA公式,俾利適用於雙邊市場之市場界定,惟仍有界定出的範圍過窄、過大的爭議 (註二)。

至於實務上,大多的競爭法主管機關在運用SSNIP時,只考慮了單邊的影響,例如1998年至2001年在涉及Visa和Mastercard的一系列案件中,美國法院就只考慮了價格上漲後,持卡人是否會轉換持卡或放棄持卡,而未討論商家對價格上漲的反應。



後記與建議

四位學者認為在雙邊市場的市場界定上,理論和實務為何仍有差異,主要理由有三:
一、 實務做法無法與雙邊市場的經濟理論充分結合。
二、 實務界過於拘泥於須與過去的做法一致。
三、 雙邊市場之市場界定須更多的資料和高度繁雜的分析。

既然傳統單邊的SSNIP運用在雙邊市場會使界定的市場範圍過窄,又若要使用修正後的CLA,須更多的資料和高度繁雜的分析,非一般執法者所能勝任。因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徵詢各方意見:
一、市場界定永遠是人類智慧的黑洞,原告希望市場範圍愈小愈好,但被告則希愈大愈好,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對一個案件界定二個或多個市場,此會使各方糾結在市場界定的漩渦而不自拔,最後會為了「市場界定」這顆月亮,放棄了後面更多的「繁星」(例如單方效果、共同效果等之競爭分析)。基此,謹認為還是只要界定一個市場即可,俟在競爭分析時再評估對兩端客戶群的影響,例如報業結合,就只界定一個“報紙市場”,然後再分析事業結合後對讀者及廣告主的影響。
二、而在界定單一個市場時,仍是使用傳統的SSNIP,不同之處則在於將5%~10%的漲幅標準調高為15%~20%(或更高),俾將回饋效果予以內生化,以減少市場界定的範圍過窄的偏誤。




註一:Doubleclick是一家從事網路廣告管理與服務的公司,對網路廣告活動進行策劃、執行、監督和追蹤,擁有豐富的線上廣告使用者資料。

註二:Emch E. & T.S. Thomson (2006), “Market Definition and Market Power in Paymeny Card Networks”, The 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 5(1).、Evans, D.S. & M.D. Noel (2008), “The Analysis of Mergers that involve Multisided Platform Business”,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and Economic, 4(3).、Filistrucchi, L. (2008), “A SSNIP Test for Two-Sided Markets: The Case of Media”, NET institute working paper.渠等文章多涉複雜的計量處理,有興趣者可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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