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競爭法打不過大聯盟

5年前的王建民和姚明誰要瞭解反托拉斯法?一文曾探討職業運動與競爭法的關係,5年後美國職棒大聯盟(MLB)奧克蘭運動家隊為了無法遷移(franchise relocation)至San Jose市鬧上了法庭,大聯盟倒底適不適用反托拉斯法,又再次掀起討論。


背景說明
在歐美的職業運動中,每一支球隊都必須有一個主場城市(home city),以美國職棒大聯盟30支球隊為例,洋基隸屬紐約、華盛頓則有國民隊。主場城市常樂於提供球隊必要的協助,球場建設資金的提供即是,以換取球迷在該市的消費,增加該市的稅收;而球隊多是基於成市的人口規模來決定主場城市的選擇,因為城市的球迷人數往往關係到職棒球隊的收入。而原屬奧克蘭的運動家隊(電影魔球(money ball)的故事主角)因為觀眾和營收的衰退,於是想要遷移至San Joes市。
可是MLB基於San Joes市已屬舊金山巨人隊的主場區域(home territory),因此拒絕了運動家隊的要求,除非能獲得至少四分之三球隊的同意。MLB還煞有其事的成立了“特別遷移委員會”(special Relocation Committee)來研究球隊遷移的法律問題,可是遲遲未有結果。San Joes市於是向法院提起了反托拉斯訴訟,指控MLB是在遂行“公然的市場分配計畫”(blatant market allocation scheme),以維護舊金山巨人隊的區域獨占。

然地區法院駁回了San Joes市的指控,理由是MLB對球隊遷移的限制是豁免於反托拉斯法的適用,全案後來到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City of San Jose v. Commissioner of Baseball),上訴法院在本月15日仍以豁免適用駁回了San Joes市的指控。



MLB不適用競爭法
不同於其他的職業運動,職業棒球長久以來獨享完全的反托拉斯法豁免權,這源自於93年以前的Federal Baseball Club of Baltimore, Inc. v.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 (1922)乙案。一項經濟行為受休曼法規範的前提必須要是涉及到州際之間的商業(interstate Commerce),而在當時,棒球運動往往純粹只在一州內進行(purely state affair),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認定職業棒球不受休曼法的約束,霍姆斯大法官甚至還說,棒球不是一種商業行為,它只是一種表演而已。
到了Toolson v. New York Yankees, Inc., (1953)案,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指出:「為了利潤而提供球隊間公開的棒球比賽是不屬於聯邦反托拉斯法規範範疇。」(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public baseball games for profit between clubs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s was no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federal antitrust laws.)雖然後來在Flood v. Kuhn (1972)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識到1922年判決有著嚴重的推理錯誤,而有改變判決的傾向(preference that if any changes to be made),但還是繼續給予職業棒球反托拉斯的豁免。

基於以上的判決,縱使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MLB排除反托拉斯法的適用是“聯邦法中持續最久的一個異常法律”(one of federal law’s most enduring anomalies),最後也只能無奈的表示:「只有國會和最高法院才有權質疑Flood案的效力和棒球得以豁免反托拉斯法的奇特歷史命運。」(only Congress and the Supreme Court are empowered to question Flood’s vitality and the fate of baseball's singular, historic exemption from antitrust laws.)



後記
美國職業運動每年總產值超過5000億美金,相當於中華民國一年的總產值,而棒球是在1910年由熱愛棒球運動的美國總統塔夫托(William Howard Taft)正式批准為美國的“國球”。塔夫托總統本身就是一位反托拉斯法的權威,他在擔任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時就曾非常有系統的解釋過休曼法第一條條文的含意,可是他一定萬萬沒想到,他熱愛的棒球會不受他另一個熱愛(反托拉斯法)所規範已近一世紀。

無可否認的,職業運動本質就是一個商業行為,既然是一個商業行為若可不受競爭法的規範恐難杜悠悠之口,當然違法的最低轉售價格在高懸96年後可被改為合理原則,那職棒運動豁免競爭法規範的93年歷史當然也就沒有不被改寫的理由,只是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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