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在美國已經有150年的歷史,旨在確保市場上充分的競爭,使價格保持或接近在完全競爭下社會福利最大化之水準。在過去的150年裡,聯邦競爭法主管機關試圖適應產業結構、產業間的分界和其他的參進障礙的不斷變化。 然而,它們現在面臨的挑戰可能使反托拉斯法成為一個被遺忘年代不相干的多餘物(holdover)。當大部分的參進障礙多已消失之際,主管機關必須設法解決反托拉斯管制應該看起來像是甚麼樣子(what antitrust regulations should look
like)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因為AT&T/TimeWarner和Bayer/Monsanto的大型結合案的出現。
隨著時間的推移,反托拉斯法已經從計算市場廠商數,到簡單計算集中度、HHI,到確實估算事業結合後的定價能力,直到最近似乎又回復到簡單的計算廠商數。最被忽視的是“技術”是如何的模糊產品間的界限,現在正使用軟體和互聯網的方式來縮小參進障礙。在這樣的世界中,縱使沒有競爭對手的獨占者也沒有什麼提高價格的能力,因為如此一來會招致新的競爭對手的參進,或者是為了發明替代品來替代獨占行業的產品。
就只有這麼多的參進障礙:高參進成本、受保護的知識產權、規模經濟、政府管制和網絡經濟(network
economies)。顯然地,政府不擔心政府管制所產生的市場力(例如公用事業或政府允許的獨占)。雖然有些許的產業仍然存在高參進成本,但是還是有很多的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可以使用,即使參進障礙看起來很低。至於受保護的知識產權、規模經濟和網絡經濟,因為軟體和IT是許多我們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的核心,這個趨勢正在摧毀前開三項作為有效的參進障礙之可能。
規模經濟也在幾個方面也變得不再是一個障礙了。首先,越來越多的產品變成數位化,這意味著事業從一開始就經歷規模報酬不變(constant
returns to scale),並且可以很容易從小規模到大規模,這是得益於亞馬遜等的雲端服務。第二,電子商務已經排除了實體商店(brick and
mortar)的必要性,使得更容易達到零售和批發的規模經濟。第三,全球化意味著市場開始更大,與過去相比,現在只需要小小的市場占有率就可達到競爭的規模經濟。
最後,在一個技術產品僅僅是軟體平台的世界中,網絡經濟更不令人生畏。傳真機有網絡經濟,愈多人擁有價值愈高,VHS播放器也是一樣。微軟的視窗受益於網絡經濟,它的巨大的市場占有率意味著大部分的軟體都是因它而活。早期,iPhone也被認為是受益於網絡經濟,但越來越清楚的是,像手機APP這樣的軟體可以輕鬆地修改到不同的平台,我們可以使用不同的硬體甚至不同的OS系統來運作相同的軟體。
技術已經達到了看電視不需電視機,聽廣播不需收音機,打電話不需要話機的地步。縱使像Uber的成功,似乎也是依賴於網絡經濟,而不能把這些網絡經濟當作是參進障礙,因為現在從一個共乘的服務切換到另一個共乘服務的唯一成本就只是下載一個新的APP而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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